《新聞1+1》2014年5月21日播出的《如何開槍?如何面對開槍?節目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陳剛談到鎮雄警方當街擊斃駕車男子事件時這樣說,“按照一般的情況,這個在開槍以後,是要由檢察機關對這個事件進行一個裁定,認為這個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的。需要有一個調查的過程,在短短的幾個小時之內公安機關本身來得出合法結論,我覺得應該說是不妥的。”以下為文字實錄:
  解說:
  這是一起被警方表彰的開槍,這是一起被檢方認定合法的開槍。
  讀:
  民警開槍時機恰當。
  解說:
  禁止開槍不現實,何時開槍引爭議,一線警察全面佩槍之後,開槍規則不容模糊。
  解說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明確列出了十五種可以使用槍支的情況。
  解說:
  暴力抗法,警察被襲,佩槍執法,民眾又該怎樣配合?
  市民1:
  站邊上去唄。
  市民2:
  躲著點吧。
  市民3:
  我不懂這個,不清楚這個。
  市民4:
  那我就跑唄。
  解說:
  《新聞1+1》今日關註:如何開槍,如何面對開槍?    
  董倩 主持人:
  晚上好,歡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今天,我們的節目是關於一起警察開槍而引發的一系列的關註。就在5月15日的時候,雲南鎮雄警方稱,有一名男子當街駕車衝撞趕集的群眾,民警是依法開槍制止。那麼今天傳來的最新的消息,是當地,也就是鎮雄縣人民檢察院認定結果是,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這件事情,引發了人們的很大的關註。警察到底什麼時候開槍?另外警察開槍之後,對於開槍的這種審核,到底應該怎麼進行。我們首先瞭解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讀:
  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鎮雄縣公安機在處置方某駕駛農用車撞向圍觀群眾這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解說:
  昨天,雲南省昭通市公安局發佈新聞通告,回應了5月15日鎮雄警方當街擊斃駕車男子的事件。昭通公安微博稱,14時15分許,方某因訴求的得不到滿足,衝上該農用車駕駛室準備啟動車輛,民警及時上前制止,方某揮拳擊打民警,並從駕駛室拿出一把砍刀向民警砍去。另一名民警見狀遂鳴槍示警,該車駛進圍觀人群後,民警再次鳴槍示警,方某仍然不予理會,繼續駕車前行。民警遂果斷朝駕駛室開槍,方某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方某,是鎮雄縣羅坎鎮茶蔚村的村民。5月15日早8點,方某用農用車載著兄弟和妻子前往鎮政府反映切斷,認為其家附近的高壓線鐵塔對家人造成電磁輻射,要求賠償,引發當日趕集的上百名群眾圍觀。此前,方某曾因用農用車阻攔電網施工,但兩次均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
  5月15日的現場目擊者說,方某見其兄弟被警察用手銬銬住,隨即跳上農用車,並向警察揮刀。鎮雄縣宣傳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由於當天是趕集日,怕方某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特警做出開槍決定,總共開了四次槍,發射了12發子彈。
  事發當日,鎮雄公安就在通報中提到,“昭通市公安局對有效保護人民群眾,果斷依法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
  主持人:
  這件事情之所以引發爭議和爭論,它的焦點就在於被擊斃的方某,在被擊斃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威脅到公眾的安全?那麼我們看,這次警方一共是4次開槍,一共是使用了12發子彈。那麼今天我們特別請到一位嘉賓,是來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的副院長陳剛,我們聽聽他的說法。陳院長您好,我們不妨仔細分析一下這四次開槍。你看前三次基本上都是警告,第一次是方某跑到車上,特警勸他下車,他不下車,並拿出一把長刀砍向特警,這個時候,特警是朝天開槍警告。那麼馬上方某關閉車門,發動車子。第二次特警開槍,這次是打破了輪胎。第三次開槍的前提是什麼,那麼打破輪胎以後方某還沒有停車,車輛繼續向前行駛,撞到特警的車,這個時候,警察再一次鳴槍警告,這是前三次開槍。這是當地警方提供的一個事情的過程,您怎麼評價?
  陳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
  我個人認為,因為在第一、第二、第三次鳴槍示警,應該說都是符合我們,在應對這樣一個突發性事件的時候一個基本的對策。
  主持人:
  是妥當的?
  陳剛:
  是妥當的。因為在命令這個犯罪嫌疑人下車的時候,他並沒有按照警方當時提出的這樣一個要求,而且揮刀,這個是非常嚴重的這個事件。所以民警在這種情況下,鳴槍給予警告,採用的這個對策是非常合理的。
  主持人:
  陳院長你看,我們大家就關註第四次。你看在第四次開槍時,方某在被第二次鳴槍警告之後,仍然沒有停車,繼續向前行駛,在這種情況下,警方第四次開槍,然後擊斃了方某,您怎麼評價這第四次開槍?
  陳剛:
  所以這裡面其實最為關鍵的,也是群眾引起熱議的,就是最後的一次把這個對象擊斃。那麼這個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因為這裡面要看一個細節,就是作為被擊斃的對象,他當時如果是開車駕車沖向群眾,也就說不是按照道路行駛的正常路徑走的話,那極有可能造成大量群眾的傷亡,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擊斃這個對象,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這個對象,當時並沒有這樣的意圖,只是緩慢的在道路上行駛,妄圖逃跑,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擊斃對象,這裡面可能就有問題。
  主持人:
  陳院長這是您分析的它幾種可能性,我們再來看有一個微妙之處。在警察擊斃他的3小時之後,那麼鎮雄的警方就發了一個表彰令。然後對於擊斃方某的這名警察,進行了表彰。您覺得在3個小時之後,我估計3個小時應該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仔細的這種審查、審核,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對開槍的民警進行表彰,您覺得是否妥當?
  陳剛:
  因為畢竟我們說動用槍支,可以講是最後一道底線,因為他可能傷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我們按照一般的情況,這個在開槍以後,這個事件發生以後,是要由檢察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的監督機關,來對這個事件進行一個裁定,認為這個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的。那麼這需要有一個調查的過程,所以在短短的幾個小時之內就能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是合法還是不合法,而且這是公安機關本身來得出,我覺得這是應該說是不妥的。
  主持人:
  還有一個細節,陳院長,今天鎮雄縣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說,一切都是沒問題的。但是鎮雄縣人民檢察院發佈的認定的消息的平臺,是昭通市的公安局的官微,也就是本來應當獨立監督的一個檢察院,卻通過一個公安局的官微進行了認定,您怎麼看待這樣的一種做法?
  陳剛:
  這本身從公安機關的微博來發佈檢察機關的最後認定的結論,這樣的一種途徑也不是一種正常的,或者正當的途徑。因為檢察機關它其實也可以有它自身的發佈平臺,也可以由上級檢察機關來對這個事件進行發佈,那麼發佈的途徑也很多。所以這裡邊,其實由一個上訪群眾,這樣一個特殊的對象,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再由我們公安機關本身的一個微博平臺來發佈這樣一個裁定的結論,這個確實容易引起群眾的懷疑或者質疑。
  主持人:
  謝謝陳院長對這些細節的一些解讀。那麼鎮雄的槍聲,之所以引發人們的關註,就在於現在一線的警察已經開始全面佩槍了。這一方面,當然對於社會的安全是有很大的好處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給使用這些槍支的警察提出了一個巨大的挑戰。那就是怎麼使用這些槍支。
  教官:
  你扣的時候,因為這邊食指用力過猛,導致你的槍會往上抬,手腕這裡沒有挺住。
  解說:
  在上海市公安局常寧分局靶場內,空氣中瀰漫著火藥味,即將佩槍巡邏的民警,需要進行持續數月的射擊訓練,而訓練量也增加了三倍多。
  陳健 民警:
  從戒備、出槍到完成六粒子彈擊發,要求是在15秒內全部完成。
  解說:
  其實,技能訓練已經是民警佩槍的最後一關,在此之前,巡邏民警首先要跨越政治關和心理關。
  章友德 上海政法大學城市公安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過去我們人民警察,基本說使用槍械的機會很少,使用槍支的過程中間,很容易產生一些心理的問題。
  解說:
  而當一線警察開始全面佩槍上崗時,一部分民眾表示歡迎,而另一部分民眾卻表示出了擔憂。因為翻閱過往的記錄,也確實發現一些警察,出現過濫用槍支,致人死亡的案例。2009年3月24日,一起警察槍擊案在雲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當年2月23日晚,雲南省蒙自縣民警吉忠春酒後駕車,在一小區內與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並與車主潘某發生爭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單位佩槍,向潘某連開三槍,致使其當場死亡。
  李春光 原告代理人:
  吉忠春在案發之前,一個是違規酒後駕車,一個是違規攜帶槍支飲酒,還有就是違規在上班時間攜帶槍支,並且違反規定使用槍支。
  解說:
  最終,雲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終審判處吉忠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女子報警,稱被人搶劫。緊接著,深圳市公安指揮中心又接到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昆(音)的報告,說自己開槍擊中一名持刀搶劫的犯罪嫌疑人,待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男子班某倒在地上,頭部中彈已經死亡。當人們都以為本案會就此告一段落時,當地的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卻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了諸多疑點,民警李才昆所述情況,與警方在現場勘察的技術分析不符,而且一系列證據都表明,李才昆涉嫌故意殺人。最終,民警李才昆供述了自己假造搶劫案,設局槍殺班某的犯罪經過。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昆故意殺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主持人:
  通過深圳的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對於警察開槍,尤其是開槍以後擊斃嫌犯,事後審查是多麼的重要。因為警察不是法官,我們不能指望說是警察每一次開槍他都合理合法。那麼如果失去對這種用槍的制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我們國家的《人民警使用警械還有武器條例》,裡面有15種警察可以開槍的情況。但是我們說,雖然很詳細了15種,但是它畢竟不能包含、容納所有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開槍的這種可能性。那到底警察在使用槍支的時候,如何進行自由裁量,我們繼續連線陳剛副院長。陳院長您看我們說到了,警察在開槍的時候,他一定會使用到個自由裁量,那麼自由裁量,就涉及到一個底線。什麼時候用槍,在遇到什麼樣的情況的時候,可以用槍?
  陳剛:
  所以這裡面其實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在面對各種複雜的警情的時候,其實不能夠很快的,或者非常準確的預知到這個結果會多麼的嚴重。所以其實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作為警察來講,他必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一個權力。但是這裡邊我想說的是,我們在應對一些暴力犯罪,或者非常嚴重後果的一些犯罪的時候,其實我們目前來講,如果除了槍以外,我們沒有應對多種級別暴力的這個途徑或者警械的時候,其實這裡面就存在一個非常大的隱患。
  主持人:
  您的多種多樣,是不是也就是像說警棍,比槍支危害要小一些的警械?
  陳剛:
  對。因為我們目前來講,我們應對比如說持刀犯罪,或者說持爆炸物品的,那我們可能除了警棍,直接上來就是槍支。那麼中間它沒有一個多層次的,應對不同暴力程度的警械的專用的器械。比如說像電擊槍,它不能致命,但是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把一定距離的犯罪嫌疑人擊倒在地,使他喪失任何反抗的能力。
  主持人:
  陳院長,人們關心這件事情還是因為,一方面,因為我看到了一個評價,說一線警察佩槍,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雙刃劍。一方面使我們感覺到更安全。另一方面,會不會有可能在警察有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會導致這種槍支的濫用,您怎麼看?
  陳剛:
  其實這個問題我想,所有的老百姓來講其實都會有這樣的質疑。就是所有的警察都佩槍,那麼會不會導致這種權力的濫用。在任何一個法治的社會,其實大家都會關註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公權力永遠都是大於一些公民自己權利,它如果沒有很好的監督,那就容易導致這種公權力的濫用。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對槍支使用的監督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從目前我們的情況來看,我們這個槍支使用的監督,除了我們內部的監督以外,就是公安機關自身的監督以外,其實我們更重要的是在事件發生以後,是依賴我們的公安機關以外的監督,包括最主要的就是比如說檢察機關,那麼包括我們的一些媒體,包括我們的輿論監督。所以這裡邊,我們最有專業性,或者最具有公權力監督能力的,那麼可能就是檢察機關。
  主持人:
  好,謝謝陳院長,稍後我們會有更多的問題給您。那麼一線的警察要佩槍,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需要把自己的行為還有心態都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是與此同時,對於公眾來說,是不是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呢?
  記者:
  你知道什麼情況下,警察會開槍嗎?
  市民1:
  不知道。
  市民2:
  不知道。
  市民3:
  威脅到人民生命危險的時候才能開槍。
  記者:
  警察鳴槍了你會怎麼做?
  市民4:
  我只能站邊上。只能這樣了。
  市民5:
  躲著點。
  市民6:
  如果我要是無辜的話,我就會蹲下然後抱頭。
  市民7:
  警察鳴槍,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
  市民8:
  鳴槍,我不懂這個。
  市民9:
  那我就跑唄。怪害怕的。
  解說:
  通過街採,我們看到一些市民對警察使用槍支相關規則的欠缺,而通過以往事例,我們更能看到一些人,對佩槍警察的“無畏”舉動。去年11月20日深夜,在北京宣武醫院,市民孫某帶著右手受傷的朋友來到醫院就診,在這個過程中,與醫務人員發生衝突,並將一名醫生打倒在地。接到報警後的民警趕到現場,但孫某等人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對佩槍的民警,展開了攻擊。
  馮苗苗 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對警察有推搡的行為,並且用手指著警察,警察向其中一名嫌疑人說了,我手裡有槍,小心槍走火。然後這個嫌疑人就說,有槍怎麼了,並且一把奪下了警察手中的槍。
  解說:
  搶奪警槍的孫某,後來被警方撲倒在地,並奪回了槍支。事後查明,當晚的孫某處於醉酒狀態,但最終他因為涉嫌妨礙公務罪和搶奪槍支罪,被北京西城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說孫某的事例屬於酒後鬧事,那麼兩年前,發生在安徽合肥的傳銷人員襲警搶槍事件則是故意為之。2012年6月16日上午,在合肥市某小區有幾十名傳銷人員毆打小區物業保安,接到報警後轄區派出所以合肥市特警支隊迅速出動,但當警方到達現場後,傳銷人員不但不聽從勸阻,還辱罵毆打民警,甚至搶奪民警的槍。
  韓林 辦案民警:
  傳銷人員在警察處理的過程中,情緒比較激動,和警察也發生衝突。
  劉傳如 合肥市某小區保安負責人:
  當時有人在喊要奪槍,我們的公安為了保住槍不被奪,公安雙手抱著衝鋒槍,臉朝下,用身體抱著,才保住槍不被奪。
  主持人:
  看完了短片,我更關註剛纔短片中接受採訪的這些民眾,對於警方什麼時候使用槍支,應該說絕大多數都不知道。那麼現在就出現了這種不對稱,警方心裡明白我什麼時候應當用槍,但是民眾不知道。那接下來我們繼續請教陳院長,那像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帶來的結果會是什麼?
  陳剛:
  這裡面會出現由於一些雙方的誤解,造成了可能不必要的一個嚴重的後果。那麼對於民眾在當前這樣一個大的轉變的形勢下,我覺得更應當加強這方面的普法教育。讓所有的民眾都明白,警察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他是為了公共安全,為了更好的制止犯罪,那麼還是要依照警察的指令來行事。而不是見了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首先選擇的就是逃跑。這樣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解,而導致嚴重的後果。
  主持人:
  剛纔在街頭採訪的時候,有一位接受採訪的人說,他說警察一掏槍我就害怕,那我就會跑。其實這種情況,可能是多數人的一種反映,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在全國,一線民警佩槍已經成為一種大趨勢的情況下,民眾應當做出什麼樣的配合和反應,和心理上的一些調整?
  陳剛:
  這個作為民眾來講,其實就是應當關註我們警察執法當中一些具體的大的法律條例。警察在執法過程當中,實際上是非常明確的,因為持槍並不意味著可以濫用槍,因為開槍往往是在遇到非常緊急的情況下,而且要危及到公共安全,威脅到我們警察本身安全的時候,或者在一些非常嚴重的一個後果可能會造成的這樣一個前提下,才可能會最後使用槍支。而且使用槍支,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必須要鳴槍警告,除非有一些特例,來不及鳴槍的時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可以先行開槍。但是這個,並不能夠說明我們就可以濫用槍支。所以民眾在這方面首先要明確,警察有槍並不代表著可以濫用,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其實警察佩槍,實際上是對整個社會安定的非常有力的一種支持。
  主持人:
  好,非常感謝陳院長。今天我們節目討論的核心內容是槍,但實際上我們關註的還是人,是持有槍的人,和有可能被槍頭對準的人。因為一旦使用槍支,就意味著如何面對生命。好,這就是今天的節目。
(編輯:SN09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i73siyp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